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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厦法律维权成功案例选登
四川安厦 2017-04-17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在法律、党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公司将坚持倡导“恪守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威严”原则,积极响应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号召。

时至今日,公司已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闵济宏律师成功解决几起法律纠纷案例,例如,广东维权诉讼和四川再案纠错案件。企业维权一方面达到了中央关于“让每一个当事人在个案中看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在非诉讼领域依法发展方面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对公司依法维权的两起法律纠纷案例做个具体回顾: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


2017年,广东省韶关市中院就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一案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由公司委托北京盈科总部闵济宏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案情简介:

何某系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2009年何某与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下文简称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建筑公司将其与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下文简称油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合同施工部分分包给何某,合同金额不变,建筑公司收取22%的管理费。2015年何某以索要建设工程价款为由将建筑公司、油建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被告三、下文简称经理部)、某管道局(被告四、下文简称管道局)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律师在一审答辩及代理意见中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出发,就原告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基础做出了详细分析,认为:

1、何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建筑公司系与何某、吴某二人的合伙组织签订协议,何某单独就个人合伙组织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2、何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3、何某诉请的债权并不实际存在,其请求权基础不存在。

二审中律师重申了何某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债权请求权问题,并就以上三方面补充了证据材料。同时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审查不清,遗漏主要事实和证据等问题提出了异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何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为由判决被告建筑公司返还何某管理费,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建筑公司与何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何某所主张债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何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虽然无效,但返还管理费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何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四川省高院裁定再审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前,四川省高院就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一案作出裁定,决定提审该案,本案由公司委托北京盈科总部闵济宏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0年从被申请人四川某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处分包了的某标段线路土建工程(以下简称“线路工程”)与被申请人陈某签订《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将油建公司结算款项下浮20%后,剩余部分作为陈某的承包费用。2011年申请人又与油建公司签订了某标段大开挖穿越土建工程(以下简称“穿越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后申请人就该穿越工程与被申请人陈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陈某向油建公司办理结算,申请人在油建公司结算的基础上扣除22%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承包费用结算给陈某。后陈某又将工程转包给母某。

2012年3月,在穿越工程大约完成90%,线路工程完成约50%时,陈某再次以要求申请人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而停工。后在申请人又向陈某支付了13万元的情况下陈某仍然拒绝复工。申请人只好另行招募了工程队完成剩余工程,直至验收合格。

于是陈某就工程款纠纷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及损失498万元。申请人提起反诉,要求陈某退还多收的工程款、赔偿损失等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油建公司向陈某支付尚欠工程款4706604.19元,驳回了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申请人向陈某支付尚欠工程款4706604.19元,维持其他事项。申请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代理律师意见:

律师在对案情认真调查之后,经过周密的分析,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原审在工程结算总价的核实与认定上存在重大疑点且尚有未查明的事实,在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采纳、诉讼程序的的合法性以及对申请人的的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均存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造成了重大阻碍,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背立法本意,坚决提出此案应当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故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今后,公司将继续聘请专业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公司所有活动合法合规。

公司将继续为经营活动提供切实可行并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保障,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公司自身经营活动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坚持“恪守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威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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